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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離職當月的社保應由誰負責?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但在實踐中,由于社保繳納在公共系統的操作時間節點與勞動者入離職時間不一致,偶爾會發生“拿不準”的情況。 舉例: 勞動者韋小寶于11月2日在A單位離職;11月22日到B單位上班。請問:韋小寶11月的社保應該由哪家單位負責呢?A還是B?還是由員工自行負責? 今天,就此問題,我們來做一下分析:
---企業現狀---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許多單位對新員工入離職繳納社保都有一套自有規定,主要是以不同的時間點作為確定繳納的標準。 一、入職:以入職天數作為繳納標準。 如:以每月15日或20日作為衡量是否繳納當月社保的標準時間節點。 在當月15日或20日前入職的新員工,為其繳納社保;在當月15日或20日以后入職的新員工,不繳納社保。 二、離職:以離職天數或社保系統操作截止日作為中斷標準。 如:以每月的10日或15日或當地社保系統操作截止日作為衡量是否繳納當月社保的標準時間節點。 在以上日期前離職的員工,中斷社保;在以上日期后離職的員工,保留社保。 三、特殊情況 有些勞動者在入職或離職時,與上家、下家單位自行談妥了社保繳納問題,由上家、下家單位承擔。
---合法性質疑--- 那么,以上這些操作手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條款的表述來看,在勞動者用工之日起的30天內,企業是必須繳納社保的。因此,現行許多企業對于新員工入職時的社保繳納操作標準相對比較合理。 但是,勞動者離職后,其當月社保仍應由原用人單位正常繳納,到次月才能停止繳費。并且,該由單位承擔的部分不能由個人來承擔。
---勞動者離職后未及時找到新單位如何續保?--- 根據勞動者的戶籍情況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本地戶口人員 可于自月起(含次月)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保(僅限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繳費時長、個人賬戶余額仍累計計算。但無法繳納公積金。 2.外地戶口人員-有營業執照 可以企業身份為自己繳納五險一金; 3.外地戶口人員-是個體工商戶身份 可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參保,但無法繳納公積金; 4.無以上證件的普通外地戶口人員 可通過人事代理公司繳納社保 ---外地勞動者回老家或到異地工作,社保怎么處理?--- 一、對原社保關系的處理
二、對新社保關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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